3月2日晚,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作客法学院101报告厅,为我院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。原定报告题目为“刑法解释的理念”,但应多数师生的要求,学术报告临时改为“对于‘许霆案’的思考”。报告由于改_x0008__x0008_之副教授主持,由邓子宾老师担任评议人。
2006年4月21日,某银行ATM系统出错――从柜员机取款1000元而银行账户显示只扣除1元存款,许霆趁此机会用银行卡连刷171次,从银行提走了17.5万元。一审中,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报告中,张明楷教授分四点谈了对该案所涉的法律与法制观念问题。
首先他阐述了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:第一个方面是对于盗窃罪。叁十多年以来,我们对于盗窃罪的定义一直要求“秘密窃取公私财物”。张教授认为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,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:违反被害人意志,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叁人占有。银行自动取款机里面的钱是银行占有并且所有,存款人并不对其存款享有事实上的占有,而是将其物权变为债权;同时,许霆的行为违背银行的意志。因此,该案毫无疑问是构成盗窃罪的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“兜底罪”。第二个方面是对于我国《刑法》的196条第3款的规定。《刑法》